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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 | 創立年份 | 與政府關係 | 主要職責 |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 1973年 | 政府法定機構,但並非政府部門 | (1) 制定公共房屋(公屋、居屋)的長遠發展策略。 (2) 規劃每年推出的公屋及居屋供應量 審批公屋的規劃、設計及分配政策。 (3) 監督房屋署的工作,確保政策有效落實。 管理公共房屋的財政資源(如租金、售樓收入等)。 |
香港房屋署 (房署) Housing Department | 1973年 (由徙置事務處和屋宇建設處合併) | 屬政府部門,隸屬「房屋局」 | (1) 執行房委會決策 (2) 負責公共房屋的建設、維修、分配及日常管理。 (3)處理公屋申請、編配單位、租金管理。 監督建築工程(如新建公屋項目)。 (4) 維護現有公屋設施(例如樓宇安全、環境衛生)。 (5) 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行為(如違規轉租)。 |
香港房屋協會 (房協) 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 1948年 | 獨立的非政府、非牟利法定機構,但受政府資助及委託。 | (1) 提供「夾心階層」住房(如夾屋、長者住宅等),補足政府公營房屋的缺口。 (2) 管理自有的出租屋邨(例如部分較早建成的公共屋邨)。 (3) 推動市區重建及可持續社區發展項目。 |
三者申請房屋區別
項目 | 房委會/房屋署 | 房協 |
---|---|---|
性質 | 政府法定機構/部門 | 非政府非營利機構 |
主要服務 | 公屋、居屋 | 夾屋、長者屋、特定出租屋邨 |
收入限制 | 較嚴格(針對基層) | 較寬鬆(針對夾心階層) |
運作模式 | 政府直接資助及管理 | 政府委託項目,部分自負盈虧 |
申請系統 | 與政府系統整合 | 獨立申請渠道 |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 與 香港房屋署 (房署) 兩者關係
- 分工:房委會是決策機構,負責政策制定與監督;房屋署是執行機構,負責落實具體工作。
- 合作模式:房屋署需向房委會匯報工作進展,房委會則依賴房屋署的專業意見調整政策。
- 財政獨立性:房委會擁有獨立財政(主要來自租金和居屋銷售),但房屋署的運作資金由政府撥款支持。
舉例說明
- 政策制定:房委會決定「公屋租金調整機制」,房屋署負責計算租金並通知租戶。
- 項目建設:房委會批准新公屋發展計劃,房屋署負責招標、監督工程。
- 日常管理:房屋署處理公屋申請者的資格審核,房委會制定申請資格準則。
- 房委會 = 政策制定者 + 監督者
- 房屋署 = 政策執行者 + 管理者
兩者共同構成香港公共房屋體系的「決策-執行」框架,確保公屋資源有效分配與可持續發展。
香港房屋協會(房協)
- 性質:獨立非政府、非營利機構(成立於1948年),但受政府資助及委託。
- 職能:
- 提供「夾心階層」住房(如夾屋、長者住宅等),補足政府公營房屋的缺口。
- 管理自有的出租屋邨(例如部分較早建成的公共屋邨)。
- 推動市區重建及可持續社區發展項目。
- 特點:
- 運作較靈活,可自訂部分申請資格(如收入上限略高於房委會標準)。
- 部分項目以「自負盈虧」模式運作,資金來源包括政府低息貸款、租金收入等。
- 歷史較悠久,早期在政府房委會成立前已承擔公共房屋角色。
香港房屋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房屋署架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