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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資料 |
職能: 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於 2018年恆常化,提供另一途徑讓綠表申請者置業。 地址: 黄大仙龍翔道138號龍翔辦公大樓2樓202室 電話: 2712 2712 電郵: hkha@housingauthority.gov.hk 網站: 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home-ownership/hos-secondary-market/index.html |
購買單位 (綠表資格)
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的資格 (綠表資格)
- 下列人士可申請購買居屋第二市場的單位:
1.房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的住戶(「有條件租約」住戶或以按月暫准租用證形式租住房委會過渡性暫租住屋單位的住戶,均不可申請); 2.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轄下甲類出租屋邨/年長者居住單位(下稱「出租屋邨」)的住戶(乙類出租屋邨的住戶或以按月暫准居住證形式租住房協過渡性暫租住屋單位的住戶,均不可申請); 3.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 4.持有由房委會或市區重建局(下稱「市建局」)發出有效《綠表資格證明書 – 衹適用於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的人士;及 5.房委會「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 - 單身人士及家庭組合的人士均可申請;
-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
- 以家庭組合申請的人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有親屬關係;
- 申請人及/或名列於申請書的家庭成員如屬已婚人士,其配偶亦必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已合法仳離、配偶沒有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則屬例外)。如配偶並無香港入境權的人士,須填妥相關聲明書及連同結婚證明文件、配偶的當地居民身份證副本一併交回;離婚人士須連同獲法庭批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例如表格6或表格7B)副本一併交回,否則其配偶亦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內。如未能符合上述規定,房委會有權取消相關申請。
經修訂的綠表申請者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資格準則,由2023年7月31日起實施。在有關修訂下,以綠表申請者身分申請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房委會公屋租戶、中轉房屋認可居民及房協出租屋邨住戶在「購買資格證明書」申請書日期前的24個月起計直至簽訂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當日,均不得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此外,房委會的定期暫准居住證持有人將不再符合資格以綠表申請者身分購買資助出售單位。若有關持證人符合有關資格,他們可以以白表申請人的身分申請購買資助出售單位。
不合資格申請的人士:
1. | 曾經受惠於下列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業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曾受惠於下列資助自置居所計劃時仍未成為業主/借款人配偶的人士),即使有關業主/借貸人已把單位出售或已清還貸款,其本人及其配偶均不可再度申請-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綠表置居先導計劃/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美樂花園);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擴展居者有其屋計劃第二市場至白表買家(「臨時計劃」- 2013及2015)/白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白居二);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房協轄下任何資助房屋計劃(包括「資助出售房屋項目」、「住宅發售計劃」、「住宅發售計劃第二巿場」、「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及貸款計劃等);及市建局轄下任何資助出售房屋計劃。 |
2. | 以簽訂轉讓契據的日期起計,購買上述第1段資助自置居所計劃單位不足兩年的關鍵成員(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獲准刪除戶籍的關鍵成員除外)。其他家庭成員只要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則不受此限制。「關鍵成員」是指名列同一申請內,除業主以外的另外一名成員,以符合「家庭申請者」人數為最少二人的申請資格。 |
3. | 任何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或同類性質建屋計劃的成員,或本地公務員建屋計劃下的物業承批人(公屋住戶除外)。 |
4. | 因清拆九龍城寨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賠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的人士及其配偶(包括在獲得有關賠償時仍未成為獲賠償人配偶的人士)。 |
5. | 因遷拆而選擇領取房委會/房協/市建局/地政總署發放的現金特惠津貼/特惠金/現金津貼,而不獲編配任何形式的公屋或中轉房屋的人士,在領取此等津貼日期起計的兩年內,均不可申請。 |
6. | 因受興建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收地、蓮塘/香園圍口岸工程及清拆影響而選擇領取「僅特惠現金津貼選項」的合資格住戶,在領取津貼日期起計的三年內,均不可申請。 |
7. | 房協轄下乙類出租屋邨的住戶。 |
8. | 租住房協出租單位的暫准居住證使用人(因不符合單位最少居住人數要求而簽訂一年暫准居住證的住戶除外)。 |
9. | 以按月暫准租用證/暫准居住證形式租住房委會或房協過渡性暫租住屋單位的持證人/使用人。 |
10. | 房委會公屋「有條件租約」住戶或定期暫准居住證持證人。 |
11. | 房委會在審查申請表後,有權拒絕有關申請,而毋須退還申請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