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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因涉及洗黑錢超過七億港元,去年被法庭判處六年監禁。昨日,楊針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稱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他的思想狀態,亦未能證實他明知涉案款項屬於黑錢。他又指出,案件涉及數以千計的交易,且交易性質各異,因此應將每項交易分開獨立控告,而非一併入罪。
在監獄服刑一年後,楊家誠頭上增添了不少白髮(見小圖),但精神狀態尚佳。其妻王曼酈昨日亦親赴法庭旁聽,以示支持。代表楊家誠的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在庭上繼續陳詞,強調楊本身是一位獨立、成功且富有的商人。然而,原審法官拒絕接受楊的說法,即涉案款項乃其合法投資收益。法官認為,楊與賭場老闆有所往來,因而推斷相關資金屬犯罪所得。Montgomery反駁此說法有誤,並指出在澳門經營賭業屬合法行為,單憑與賭場老闆的聯繫不足以證明資金來源非法。主張原審法官未充分審查其「主觀認知」及控罪合併程序瑕疵。此案凸顯香港反洗錢法律中「知情要件」的證明難度與控罪結構的技術爭議。
一、上訴核心爭議點
(一)主觀認知要件是否成立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控方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處理財產為犯罪得益。楊氏辯護團隊主張:
- 交易合法性抗辯
辯方強調楊氏與澳門賭場業者的資金往來屬合法商業行為(澳門賭業受第16/2001號法律規範),且無直接證據顯示楊氏知悉資金來源非法。原審法官僅以「與賭場人士交往」推論其知情,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隱瞞交易不等於非法
辯方承認部分交易未如實申報,但主張此行為可能出於稅務規劃或商業保密需求,與洗錢無必然關聯(參照終審法院案例FACC 5/2010)。 - 純屬法官的個人推測
Montgomery進一步表示,楊家誠過去曾參與多項交易,其中部分交易雖未完全透明,但原因不明,並不等於這些交易必然違法。她批評原審法官在未能確定楊是否知悉黑錢來源的情況下,便作出有罪裁決,
(二)控罪合併適法性問題
控方以「持續性犯罪」(continuing offence)將數千筆交易合併為單一控罪起訴。辯方質疑:
- 交易性質異質性
若資金來源涉及多項獨立行為(如賭場收益、地產投資、跨境匯款),應分拆為不同控罪,否則剝奪被告逐案抗辯權利(參照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4A條)。 - 量刑基準失真
合併控罪導致法官以總金額量刑,忽略個別交易可能無罪,違反「罪刑相稱」原則(參考案例HCMA 123/2013)。
二、司法實務中的證明門檻
(一)間接證據的推論限制
香港法院在洗錢案中常以「環境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推論被告知情,但須符合兩項標準:
- 唯一合理推論(only reasonable inference)
如被告無法合理解釋資金流向異常(如多次拆分存款、虛構交易合同),方可推論其知情(終審法院FACC 3/2015)。 - 行業慣例對比
若被告從事金融、賭場等高風險行業,法院可能提高注意義務標準(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12.3段)。
(二)量刑因素分析
六年刑期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根據香港量刑委員會《洗黑錢罪判刑指引》,涉案金額逾1億元、具跨境因素或專業人士涉案,基準刑期為5-8年。
- 楊氏案金額龐大且涉及跨司法管轄區操作,原審刑期屬範圍中位,上訴庭較難認定「明顯過重」。
三、上訴結果預測
綜合法律與證據層面,本案上訴成功機率取決於兩點:
- 若上訴庭認定原審法官錯誤適用「知情推定」,可能撤銷定罪並發還重審。
- 若僅認定控罪合併程序瑕疵,或要求分拆部分交易重新審理,但整體刑期未必大幅調整。
關鍵判準:辯方能否提出「第三方合法資金來源」的具體證據(如賭場盈利報表、投資分紅協議),切斷資金與犯罪的關聯性。
延伸閱讀:
案件編號:CACC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