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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的《建築物管理條例》,業主立案法團(簡稱「法團」)是由大廈或屋苑的業主共同成立的法人團體,負責管理建築物的公共部分及執行相關管理職責。關於法團成員是否有人工(薪金)的問題,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一般沒有固定人工,但可報銷執行職務的開支;若法團聘請專業人員或物管公司,則相關人員會獲得薪金。具體安排需參考該法團的《管理協議》或業主大會決議。以下是詳細說明:
1. 法團管理委員會成員一般為義務性質
- 無固定薪金:
法團的「管理委員會」成員(即委員)通常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多數情況下是義務擔任,不會獲得固定薪金或報酬。這是因為委員本身是業主之一,參與管理屬於履行共同責任,目的是維護物業的整體利益。 - 可申領實報實銷的開支:
根據條例,委員在執行職務時產生的合理開支(如交通費、郵費等),可向法團申請實報實銷,但需提供單據證明。
2. 特殊情況下可能獲發津貼
- 法團可自行決定津貼:
如果法團通過業主大會決議,可以在《公契》或《管理協議》允許的範圍內,向委員發放「職務津貼」。不過這種情況較少見,且需事先獲得業主普遍同意。
3. 法團可能聘請受薪職員或物管公司
- 僱用員工或物管公司:
法團可根據需要,聘用秘書、財務人員或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日常運作(如清潔、保安、維修等)。這些受聘人員或公司會獲得薪金或服務費,但他們不屬於法團管理委員會成員。
4. 法律依據
-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並未規定委員必須獲發薪金,但賦予法團靈活性去決定是否提供津貼或報銷開支。
- 法團的財務運用(包括薪酬支出)必須透明,並需定期向業主公開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