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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業主立案法團」(簡稱「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成立的法定組織,代表全體業主管理大廈的公共事務。其權力及職責主要源自相關法例及大廈公契(如有),以下是法團的主要權力概述:
權力類別 | 具體內容 | 法律依據 |
---|---|---|
公共區域管理 | 保持清潔,控制和管理公共部分 | 第14、18條 |
保險與財務 | 購買火災保險,追回欠款 | 第18(2)(d)條 |
法律行動 | 申請禁制令,訴訟管理公司或違約業主 | 第45條及附表10 |
委任與監督 | 委任/解僱物業管理公司職員,監督其工作 | 無明確條文,基於法人身份 |
1. 管理大廈共有部分
- 維護及修繕:負責大廈公共區域(如電梯、走廊、外牆、天台等)的維修、保養及改善工程。
- 清潔與保安:聘請清潔公司、保安人員,管理公共設施(如停車場、會所)的運作。
- 制定規則:制定大廈管理守則(如噪音管制、垃圾處理),並要求業主及住戶遵守。
2. 財務權力
- 徵收管理費:向業主收取管理費,以支付大廈日常開支及儲備基金。
- 處理資金:開設銀行賬戶管理資金,並按條例規定保存財務紀錄及定期向業主公布賬目。
- 追討欠款:對拖欠管理費的業主採取法律行動(如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追討)。
3. 執行公契條款
- 若大廈有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法團有權執行公契內的條款,例如制止違規改建、非法佔用公共空間等行為。
- 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或向相關業主索償。
4. 召開業主會議
- 業主大會:法團需按條例召開年度業主大會(AGM)及特別業主大會(EGM),討論重大事項(如大型維修、修改管理預算等)。
- 決策權:重大決定(如動用儲備基金、進行超過20萬港元的工程)需經業主大會投票通過。

5. 委聘管理公司
- 法團可通過招標或協商方式委聘物業管理公司,並監督其服務表現。
- 若管理公司未履行合約義務,法團有權終止合約。
6. 法律訴訟權
- 法團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訟或應訴,例如:
- 對違反公契或管理守則的業主提出民事訴訟。
- 就第三方(如承包商)的疏忽或違約行為索償。
7. 其他權力
- 購買保險:為大廈公共區域購買火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
- 處理投訴:協調業主或住戶之間的糾紛(如漏水、噪音問題)。
- 合規監管:確保大廈符合政府法規(如消防條例、樓宇安全標準)。
8. 法團權力的限制
- 須遵守法例及公契:法團不可越權行事,所有決策需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規定。
- 受業主監督:
- 業主可通過業主大會否決法團決議。
- 業主可查閱法團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
- 申訴機制:若業主認為法團濫權,可向民政事務處、土地審裁處或法院提出申訴。
9. 意想不到的細節
一個意想不到的細節是,法團的主席雖然負責主持會議和代表法團對外,但根據法例,主席無獨立法定權力,決策需通過業主會議投票。這意味著,單靠主席的決定無法執行重大事項,違反此規定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對業主參與管理有重要影響。
10. 當前狀況與爭議
截至2025年4月3日,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在香港運作中偶爾會引發爭議,例如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一些業主認為管理公司權重過大,法團難以有效監督,而成立法團被視為解決此問題的有效方法。然而,成立程序繁複,且需業主高度參與,導致部分大樓未能成功成立法團。

11. 常見爭議與處理
- 權力濫用:例如法團未經業主大會批准進行高額工程,業主可要求召開特別會議或申請司法覆核。
- 財務不透明:業主有權向法團索取賬目,必要時可向民政事務處舉報。
- 管理糾紛:若法團與管理公司發生衝突,可尋求法律意見或透過調解解決。
如有具體爭議,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或向民政事務總署的「大廈管理聯絡小組」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