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權力

業主立案法團權力

在香港,「業主立案法團」(簡稱「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成立的法定組織,代表全體業主管理大廈的公共事務。其權力及職責主要源自相關法例及大廈公契(如有),以下是法團的主要權力概述:

權力類別具體內容法律依據
公共區域管理保持清潔,控制和管理公共部分第14、18條
保險與財務購買火災保險,追回欠款第18(2)(d)條
法律行動申請禁制令,訴訟管理公司或違約業主第45條及附表10
委任與監督委任/解僱物業管理公司職員,監督其工作無明確條文,基於法人身份

1. 管理大廈共有部分

  • 維護及修繕:負責大廈公共區域(如電梯、走廊、外牆、天台等)的維修、保養及改善工程。
  • 清潔與保安:聘請清潔公司、保安人員,管理公共設施(如停車場、會所)的運作。
  • 制定規則:制定大廈管理守則(如噪音管制、垃圾處理),並要求業主及住戶遵守。

2. 財務權力

  • 徵收管理費:向業主收取管理費,以支付大廈日常開支及儲備基金。
  • 處理資金:開設銀行賬戶管理資金,並按條例規定保存財務紀錄及定期向業主公布賬目。
  • 追討欠款:對拖欠管理費的業主採取法律行動(如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追討)。

3. 執行公契條款

  • 若大廈有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法團有權執行公契內的條款,例如制止違規改建、非法佔用公共空間等行為。
  • 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或向相關業主索償。

4. 召開業主會議

  • 業主大會:法團需按條例召開年度業主大會(AGM)及特別業主大會(EGM),討論重大事項(如大型維修、修改管理預算等)。
  • 決策權:重大決定(如動用儲備基金、進行超過20萬港元的工程)需經業主大會投票通過。

委聘管理公司
委聘管理公司

5. 委聘管理公司

  • 法團可通過招標或協商方式委聘物業管理公司,並監督其服務表現。
  • 若管理公司未履行合約義務,法團有權終止合約。

6. 法律訴訟權

  • 法團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訟或應訴,例如:
    • 對違反公契或管理守則的業主提出民事訴訟。
    • 就第三方(如承包商)的疏忽或違約行為索償。

7. 其他權力

  • 購買保險:為大廈公共區域購買火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
  • 處理投訴:協調業主或住戶之間的糾紛(如漏水、噪音問題)。
  • 合規監管:確保大廈符合政府法規(如消防條例、樓宇安全標準)。

8. 法團權力的限制

  1. 須遵守法例及公契:法團不可越權行事,所有決策需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規定。
  2. 受業主監督
  • 業主可通過業主大會否決法團決議。
  • 業主可查閱法團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
  1. 申訴機制:若業主認為法團濫權,可向民政事務處、土地審裁處或法院提出申訴。

9. 意想不到的細節

一個意想不到的細節是,法團的主席雖然負責主持會議和代表法團對外,但根據法例,主席無獨立法定權力,決策需通過業主會議投票。這意味著,單靠主席的決定無法執行重大事項,違反此規定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對業主參與管理有重要影響。


10. 當前狀況與爭議

截至2025年4月3日,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在香港運作中偶爾會引發爭議,例如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一些業主認為管理公司權重過大,法團難以有效監督,而成立法團被視為解決此問題的有效方法。然而,成立程序繁複,且需業主高度參與,導致部分大樓未能成功成立法團。


常見爭議與處理
常見爭議與處理

11. 常見爭議與處理

  • 權力濫用:例如法團未經業主大會批准進行高額工程,業主可要求召開特別會議或申請司法覆核。
  • 財務不透明:業主有權向法團索取賬目,必要時可向民政事務處舉報。
  • 管理糾紛:若法團與管理公司發生衝突,可尋求法律意見或透過調解解決。

如有具體爭議,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或向民政事務總署的「大廈管理聯絡小組」尋求協助。

12. 關鍵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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