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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體系中的一項法律原則,允許個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通過長期、公開、持續且未經許可地佔有他人不動產(如土地或房屋),最終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此制度的目的是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解決產權爭議,並防止土地長期閒置。
若甲長期佔用乙荒廢的農地,種植作物並設置圍欄超過法定年限,且乙未採取法律行動,甲可能向法院申請逆權侵佔,取得土地所有權。
成立條件(一般普通法要求):
- 實際佔有(Actual Possession)
佔有人需實際使用土地,例如建造圍欄、耕種或居住,而非僅口頭聲稱。 - 公開且非隱蔽(Open and Notorious)
佔用行為須明顯可見,原所有者可合理察覺(例如公開修繕房屋)。 - 持續性(Continuous)
佔用需無間斷,期間長短因地區而異(常見為10-20年)。若中途放棄或原所有者提出異議,時效中斷。 - 敵意佔有(Hostile/Adverse)
佔用未經原所有者許可(如無租約或授權),且排除他人使用。 - 獨佔性(Exclusive)
佔有人需獨自使用,不可與原所有者或他人共享。
各地差異舉例:
- 香港:佔用須持續 12年(《時效條例》第7條),且佔用政府土地不適用。
- 台灣:類似制度為「時效取得」,需和平、公開、持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 10年(善意)或 20年(非善意),並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民法》第769-770條)。
- 美國:各州規定不同,常見為5-20年,部分州要求佔有人需繳納地稅。
爭議與限制:
- 政府土地:通常不適用逆權侵佔。
- 原所有者權利:若所有者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時效可能延長。
- 善意與否:部分地區要求佔有人「善意」(誤信擁有所有權),但許多普通法地區無此要求。
逆權侵佔與「發達」的關聯
- 低成本獲取資產
成功通過逆權侵佔取得物業所有權,理論上能以極低成本(僅需多年佔用)獲得高價值資產,尤其在香港等房價高昂的地區,可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 - 法律風險與挑戰
- 舉證困難:需提供連續佔用12年的證據(如水電費單、鄰居證詞等),實務中易因證據不足失敗。
- 業主反制:原業主若在時效內採取法律行動(如發出警告信),時效中斷,佔有人需重新計算年限。
- 道德爭議:蓄意侵佔他人財產可能面臨社會譴責,甚至觸犯《盜竊罪條例》。
- 實際案例有限
香港過往成功案例多涉及鄉村土地或業主長期失蹤的物業,都會區因業主監管嚴格,成功率極低。例如:- 2017年案例:一名男子聲稱佔用元朗村屋逾20年,但因無法證明「獨佔使用」而敗訴。
- 2020年案例:一家庭成功逆權管有新界農地,因原業主移民且多年未主張權利。
風險與建議
- 法律諮詢優先:逆權侵佔程序複雜,需律師協助評估證據及法律可行性。
- 道德考量:刻意利用此制度牟利可能涉及法律灰色地帶,需權衡風險。
- 替代途徑:與其冒險侵佔,不如透過合法投資(如房地產、金融市場)穩健積累財富。
注意事項:
逆權侵佔的具體要件及程序因司法管轄區而異,需依據當地法律及證據(如地籍資料、鄰里證詞)主張權利。建議進行法律諮詢以評估個案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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