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放盤

租客如何反對業主收樓

租客如何反對業主收樓

在香港,租客反對業主收樓(即業主終止租約並收回物業)的方法取決於具體情況,包括租約類型、租賃條款以及法律程序。以下是一些租客可以採取的步驟和注意事項,幫助他們應對業主收樓的情況:


法律依據與租客權利
法律依據與租客權利

法律依據與租客權利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

  • 此條例規定了業主與租客的權利義務,尤其針對住宅物業的租賃關係。
  • 固定租期:若租約未到期,業主通常無權單方面終止,除非租客違反條款(如拖欠租金、破壞物業等)。
  • 周期性租約(如月租):業主需根據條例發出有效通知(如「終止租賃通知書」),並符合法定通知期(通常為一個月)。

租約條款優先

  • 租客應仔細審視租約中關於「終止租約」的條款,例如:
    • 是否允許業主在特定情況下提前收樓(如自住、重建等)。
    • 終止通知的格式與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業主合法收樓的條件

業主若需收樓,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租客違約(如欠租、非法使用物業等)。
  2. 租約到期後未續約,且業主已發出有效終止通知。
  3. 業主援引《條例》中的「正當理由」
  • 自住或直系親屬居住。
  • 物業需重建或大幅維修。
  • 租客同意終止租約(需書面證明)。

租客反對收樓的具體步驟

確認業主的收樓理由是否合法

  • 若業主以「自住」為由收樓,租客可要求其提供證明(如宣誓聲明),並質疑其真實性(例如業主是否擁有其他物業可供居住)。
  • 若業主聲稱「重建」,需提供建築許可或相關文件。

檢查終止通知的合法性

  • 通知須以書面形式送達租客,並符合法定通知期(通常為一個月)。
  • 若通知格式錯誤或未按條例要求發出,租客可視其為無效。

向土地審裁處提出反對

  • 若業主已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令」(Possession Order),租客需在指定期限內(通常為14天)提交「抗辯書」,並提供證據(如按時交租記錄、業主未履行義務等)。
  • 可申請法律援助(如符合資格)或聘請律師協助。

爭取調解或協商

  • 在審裁處聆訊前,雙方可嘗試透過調解達成協議(如延長租期、調整租金等)。

針對非法驅逐行為報警

  • 若業主未經法律程序強行換鎖、斷水電或騷擾租客,租客可報警並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收集證據

  • 保留租金支付紀錄、租約副本、業主通知信等文件,這些可能成為反對收樓的關鍵證據。
  • 若業主行為不當(如騷擾或非法進入單位),租客可拍照、錄音或報警作為證據。

實際案例中的策略

  • 拖欠租金的情況:若業主以欠租為由收樓,租客可在法庭上證明已支付欠款,或請求寬限期補交。
  • 租約未到期:若租約仍在有效期內,租客可主張業主無權提前收樓,要求維持租賃關係。

常見抗辯理由

  1. 業主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發出有效通知)。
  2. 收樓理由不真實(如虛假聲稱自住)。
  3. 租客已修復違約問題(如補交租金)。
  4. 業主未妥善維護物業(違反租約中的維修責任)。

注意事項

  1. 保留所有書面證據,包括租約、交租記錄、通訊記錄等。
  2. 切勿自行搬離,除非收到法庭的收樓令。
  3. 尋求專業協助
  • 聯絡香港社區組織協會(SOCO)或法律援助署。
  • 諮詢熟悉租務法的律師。

避免對抗性行為

租客不應自行鎖門或拒絕交還單位,這可能導致法律後果。

  • 時間敏感:收到業主或法庭通知後,租客需迅速採取行動,因為法律程序有嚴格時限。

使用法律程序

  • 申請表上寫下理由,提交反對通知收樓
  • 收樓程序完成後,在棄置令,提交反對通知
  • 再次提出反對,稱業主未有給予足夠時間清場

首次拖欠租金的濟助

首次拖欠租金的租客,可向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申請寬限期。通常,法庭會給予租客一個機會,在指定時間內支付全部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這段寬限期可能在申請聆訊時設定,或在收回物業管有權的命令發出後的一段特定期間內執行。此機制被稱為「對因欠租而通過訴訟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受香港《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F條規管。可向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申請寬限期。通常,法庭會給予租客一個機會,在指定時間內支付全部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這段寬限期可能在申請聆訊時設定,或在收回物業管有權的命令發出後的一段特定期間內執行。此機制被稱為「對因欠租而通過訴訟沒收租賃權的濟助」。


總結

租客反對收樓的關鍵在於確認業主的行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並積極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在租約條款清晰、業主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租客有權拒絕搬遷,並透過土地審裁處爭取合理權益。

總之,租客反對業主收樓的關鍵在於依據租約和法律條文,採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如果情況複雜,建議盡早諮詢專業人士(如律師或物業顧問),以保護自身權益。

比較列表

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