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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雲山居屋業權糾紛 八旬婦控子法庭追討慈愛苑業權
一名居住於慈雲山居屋慈愛苑的八旬老婦,近日因房產糾紛與親生骨肉對簿公堂。案情披露,該名沈姓婦人(譯音)與已故丈夫於1997年以綠表資格購入現居單位,全數支付148萬港元樓價後,卻將業權登記於兒子名下。未料時隔廿八載,現居九龍塘豪宅畢架山一號的兒子夫婦竟要求老母遷出,婦人憤而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實質業權並禁止逼遷。
綠表購屋暗藏隱患
根據入稟狀所述,原告沈美仙(譯音)與丈夫原居於黃大仙彩雲邨公屋單位,1997年2月透過房委會”綠表置居計劃”購入慈愛苑現址。由於夫婦二人不諳英文且缺乏法律常識,遂協議由兒子洪慶源(譯音)擔任登記業主,惟特別註明”所有物業處分須經全家合議”之但書條款。
子女成家風波驟起
隨著女兒於1998年出嫁、兒子2007年遷居九龍塘豪宅,沈婦丈夫亦於2008年癌逝,老婦自此獨居該單位。詎料2023年初,兒子夫婦突以業主身份要求母親搬離,更被指控多次言語施壓。沈婦強調:”當年白紙黑字寫明係家庭會議決定,層樓係我同先夫血汗錢買,個仔只係掛名!”
終院判例成關鍵
本案關鍵在於終審法院2012年具里程碑意義的判決。當時法院確立”居屋供款者權益原則”,裁定若存在資金貢獻事實,即使非登記業主仍可透過”歸復信託”主張業權。判詞特別指出,《房屋條例》中”無效讓與”條款旨在防範炒賣,非為剝奪家人共同供款權益。
法理人情兩難全
資深物業律師梁家傑解析:”此類案件多涉及舉證責任,原告需提存單據證明實際出資。考慮到廿多年前交易,若無書面信託聲明,法庭或需從生活費流向、家庭會議紀錄等旁證推斷真實意圖。”據悉,被告曾於2007年以該物業抵押借款30萬,此舉或成釐清業權歸屬的重要證據。
值得關注的是,被告現居九龍塘豪宅畢架山一號,與其母現住的慈雲山公屋形成鮮明對比。法庭文件揭露關鍵證據:原始購屋的首期支票、月供存根均由沈女士保管,且三十年來家庭開支均由其夫婦承擔。
代表律師指出,本案核心在於證明”歸復信託”關係。根據香港《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即便登記業主變更,若能證明實際出資關係,法院可裁定實益權益歸屬。本案將於下月進行證據交換,本報將持續關注這場親情與法理的對抗。
香港大學法學院財產法專家指出,類似代持房產糾紛近年增幅顯著,建議市民進行此類安排時務必簽訂書面信託聲明,並保留完整的財務往來憑證。
晚景淒涼引社會反思
社福機構”長者安居協會”主席陳婉嫻嘆謂:”近年子女爭產案激增三成,反映傳統孝道式微。不少長者誤解’業主掛名’無風險,最終落得老無所依。”她呼籲政府加強普法教育,並建議銀髮族進行物業登記時務必訂立書面聲明。
深度背景:居屋信託糾紛三要件
- 實質出資證明(銀行轉帳/現金提存紀錄)
- 共同居住事實(水電費單據/鄰里證詞)
- 原始購屋合意(書面協議/往來書信佐證)
本案編號:HCMP 1333/2023(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將於下月開審,本報將持續追蹤這宗牽動倫常與法理的爭產風波。
Weiterführende Literat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