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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 einzige, wovor man Angst haben muss, ist ein Gangster mit Kultur“ Der vierteilige Raubüberfall auf den genialen Kriminellen Zhang Ziqiang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天才罪犯張子強的劫案四部曲

Profil

Zhang Ziqiang(1955年4月7日—1998年12月5日),綽號「大富豪」,生前為Hongkong一個犯罪集團的大首腦,與季炳雄Und葉繼歡被外界合稱「香港三大賊王」

職業犯罪集團首領
刑事處罰槍決
兒女三男二女
定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綁架罪,走私武器、彈藥罪

從街頭混混到江洋大盜

1955年4月7日誕生於廣西玉林的Zhang Ziqiang,出生於廣西玉林貧寒之家,4歲隨父母偷渡香港,這位在深水埗棚戶區長大的少年,自幼展現出反叛性格:拒絕繼承父親的涼茶鋪生意,逃避裁縫學徒安排,終日混跡街頭。
這個不愛讀書的頑童在涼茶鋪與裁縫店間輾轉,卻在街頭鬥毆中覓得人生樂趣。17歲時,他因盜竊罪首次入獄的記錄,如同命運的預告函般揭開了犯罪生涯的序幕。
警方檔案顯示,其12歲起便頻繁出入警局,涉及鬥毆、竊盜等案件達20餘宗,犯罪基因在青少年時期已顯露無遺。

不同於傳統黑幫的生存法則,張子強展現出驚人的犯罪天賦。拒絕毒品交易、色情產業等傳統黑道業務,將目光鎖定在利潤豐厚的跨境犯罪。這種偏執的”精英犯罪”理念,驅使他不斷挑戰司法體系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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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德機場勞力士劫案(1990)

1990年啟德機場勞力士劫案中,他率眾10分鐘劫走2500塊金表,現場未留任何生物證據,這種”優雅犯罪”風格令警方瞠目。次年再劫1.7億運鈔車時,其妻羅艷芳在安保公司任職的巧合,暴露了他縝密的佈局思維——這正是日後震驚香江的”富豪綁架模式”雛形。

當1995年張子強以”警方刑訊逼供”為由成功翻案,獲賠800萬港幣時,這個對著鏡頭比出勝利手勢的男人,已然完成了從街頭混混到職業罪犯的終極蛻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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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鈔車世紀劫案(1991)

時隔1​​6個月,張子強團隊再襲啟德機場。這次他們劫走1.7億港幣現鈔,創造了當時亞洲最大現金劫案紀錄。其妻羅艷芳在涉案安保公司任職的關鍵線索,以及她案後存入的41萬港元連號贓物款,終使張子強入獄。但這段牢獄生涯卻成為其犯罪網絡升級的轉捩點——在赤柱監獄結識葉繼歡集團核心成員陳智浩,為日後結盟埋下伏筆。

李嘉誠
Li Ka-shing

綁架李嘉誠的巔峰之作(1996)

1996年5月23日黃昏,深水灣道80號的槍聲劃破香港寧靜。張子強團隊以特種部隊般的戰術效率,將李澤鉅囚禁於粉嶺廢棄雞場。這個自詡”犯罪企業家”的悍匪,竟敢單刀赴會與李嘉誠談判,在太平山頂的豪宅中上演驚世對話。

“我要20億,不要新鈔。”面對獅子大開口,李嘉誠從容應對的商業智慧令人稱奇。當超人建議投資長實股票時,張子強戲謔拒絕的背後,暗藏著草根逆襲者對資本遊戲的複雜情結。這次載入金氏紀錄的10.38億天價贖金,不僅改寫了香港犯罪史,更催生了頂級富豪的專業安保產業——李家隨即組建25人G4小組,從此香港名流出行必配防彈車隊。

成功模式很快被複制。1997年綁架郭炳湘時,張子強遭遇意料之外的抵抗。新鴻基太子爺在木箱中蜷縮四晝夜的慘狀,暴露了犯罪美學背後的殘酷本質。當郭家最終支付6億贖金時,張子強團隊已顯現出失控端倪——從精密策劃到暴力脅迫,預示著瘋狂末日的臨近。

郭炳湘
郭炳湘

郭炳湘綁架困局(1997)

相較於李家的”文明交易”,新鴻基少主的綁架凸顯張子強的另一面:

  • 耗時6天突破郭炳湘心理防線
  • 使用木箱囚禁、低溫虐待等暴力手段
  • 最終6億贖金僅獲3億,暴露集團內部分贓物
    這次行動雖獲利減少,卻導致郭炳湘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埋下新鴻基家族內鬥的導火線。

跨境執法的正義審判

1998年1月,新界馬草壟的800公斤炸藥如同定時炸彈,徹底終結了張子強的犯罪神話。這個試圖炸毀赤柱監獄的瘋狂計劃,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稻草。當粵港警方啟動”9810大案”聯合行動時,世紀賊王的末路狂奔已進入倒計時。

1998年1月25日,當張子強在江門收費站落網時,隨身攜帶的記事本暴露其龐大計劃:除繼續策劃綁架霍英東、曾憲梓外,更詳細記錄了深圳、珠海等地軍火藏匿點。這種跨國犯罪網絡的崩塌,最終促成粵港警方建立”一地犯​​罪,兩地共查”的新機制。
經歷三年牢獄後,張子強夫婦發動”法律閃電戰”:羅艷芳召開泣訴警方刑訊的新聞發布會,聘請頂級律師團隊質疑目擊證人可靠性。最後高等法院以”證據程序瑕疵”改判無罪,警方反而賠償800萬港元。張子強在法院門前高舉V字手勢的照片,成為香港法治史上的黑色幽默。
江門外海的抓捕現場,張子強高喊”香港居民”要求引渡的場景,掀起兩地司法管轄權的激烈交鋒。根據《刑法》第六條屬地原則與第八條保護原則,廣州中院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綁架罪、走私武器罪數罪併罰,於1998年12月6日執行槍決。這記響徹珠江口的正義槍聲,終結了困擾香港多年的治安夢魘。

血色啟示錄

Zhang Ziqiang案留下的不僅是金庫劫數,更是深刻的社會警示。他親手寫就的犯罪教材,推動粵港建立案件通報機制,催生《跨境聯合緝捕規程》。那些被改寫命運的豪門,用數十億安保投入築起階級護城河。而深水灣道依舊車流如織,彷彿在訴說著:在這座慾望都市裡,傳奇與教訓永遠相伴相生。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解釋張子強案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日(星期二)表示,張子強及另外十七名香港居民是因涉嫌在內地犯罪而在內地接受審訊,並不存在內地對香港人在香港犯案而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她強調:「內地當局對張子強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並非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是基於指稱的罪行是在內地發生。」

  葉劉淑儀解釋政府今日向立法會議員滙報張子強案件的會議須閉門進行時說,這是由於在內地的審訊程序仍在進行,故不宜高調地討論案件。

  她說:「我們亦不希望在任何方面妨礙現正在本港進行的調查和日後任何司法程序。」

  葉劉淑儀指出,張子強案件現時的處理方式,與政府處理涉及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案件同出一轍。

  「因此並不存在如部分人士質疑特區政府沒有做好本份,堅持在此宗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及尋求移交張子強和其黨羽的問題。」

  有關的事實為:

-  我們與內地並沒有正式的移交逃犯協議。不過,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機關有一項行政安排,根據此項安排,香港居民如所犯的罪行全都在香港進行;又或亦同時牽涉根據內地法律是違法的行為,則這些人在內地的司法程序完成後,以及如有刑期而服刑期滿後,會移交予香港。

-  張子強是自發性地離開香港,並循合法的徑途返回內地。在他離境時,我們還未達到足以對他進行起訴的階段,亦沒有充份理由將其拘捕。

-  在他於內地被捕後,我們沒有根據行政安排要求移交張子強,是因當時就其於內地進行的犯法行為的調查和司法程序已經展開,這樣做並不適當,這種做法亦符合移交逃犯的國際慣例。

  葉劉淑儀說:「指責香港警方沒有盡全力追查此案,以對疑犯提出檢控實在有欠公允。」

  「警方對此案非常重視,並不存在警方推卸責任的問題。」

  「由於綁架案的受害人並沒有報案,搜集証據十分困難。警方曾經與受害人接觸,但並未到達可提出檢控的階段。」

  警方就各項指稱罪行的調查,仍在進行。

  警方亦有和內地公安機關交換背景資料和情報,一如過往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一樣。

  由於指稱的罪行均在內地和香港發生,警方已調派一名人員,以觀察員的身分旁聽在內地的審訊,以搜集任何有助在本港進行的跟進調查的資料。

  至於在內地進行的審訊,葉劉淑儀解釋審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進行。

  她補充:「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亦不宜干預在內地的審訊程序,一如我們期望內地有關當局也不會干預我們的審訊程序一樣。」

  「香港特別行政區尊重內地的司法制度,同樣地,我們也不會干預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的審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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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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