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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bunal foncier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土地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可以審理和判定下列幾大類案件:

I) 收回管有權案件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Ordonnance sur la consolidation des relations entre propriétaires et locataires》或普通法而提出的收回樓宇管有權申請。在這類申請中,審裁處除了可以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命令外,也有權作出繳納租金及中間收益的命令,處置租客遺留在樓宇內的任何財物,及就違反租賃或分租租賃的條件作出支付損害賠償的命令。

II) 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

對於(香港法例第7章)《Ordonnance sur la consolidation des relations entre propriétaires et locataires》第IVA部所規管的分間單位租賃,土地審裁處除了有權力裁定收回管有外,還有權力裁定:

租賃是否受(香港法例第7章)規管;

就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該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享有權;以及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就分間單位的租客繼續佔用處所提出的賠償申索。

III) 建築物管理案件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建築物管理的爭議,包括有關(香港法例第344章)《Ordonnance sur la gestion des bâtiments》及公契解釋和執行的爭議、委任或解散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及委任管理人等事宜所引起的爭議。

IV) 補償案件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V) 強制土地售賣案件

多數份數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為售賣土地作重新發展而提出申請,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VI) 上訴案件

任何人士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和(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提出上訴,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土地審裁處在行使司法管轄權時,具有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同的權力,可以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的補救及濟助。

收費

projetillustrer樣式每單位收費查閱資料的途徑
1.審訊案件表單張gratuit張貼告示板上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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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提出申請之一般程序單張gratuit公眾人士可往櫃檯取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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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之程序單張gratuit公眾人士可往櫃檯取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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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規管租賃相關申請的程序單張gratuit公眾人士可往櫃檯取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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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釐訂補償等之一般程序單張gratuit公眾人士可往櫃檯取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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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提出上訴申請之一般程序單張gratuit公眾人士可往櫃檯取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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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及《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提出上訴申請之一般程序單張gratuit公眾人士可往櫃檯取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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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請執行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單張gratuit公眾人士可往櫃檯取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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