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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épouse et la mère de Yeung Ka Shing se battent pour la propriété du manoir situé au 31 Barker Road, qui risque d'être saisi par la banque.

楊家誠妻母爭白加道31號大宅業權面臨被銀行收回

一 、楊家誠洗黑錢案纏身 山頂豪宅恐遭銀行收回

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不僅面臨即將於四月底開審的涉嫌洗黑錢案件,其與家人居住的山頂白加道豪宅亦陷入被銀行收回的危機。楊家誠因未能償還拖欠永亨銀行的五千萬元按揭貸款,高等法院去年六月已裁定永亨銀行可收回該豪宅。然而,楊的母親及妻子其後聲稱擁有該物業的部分業權,申請加入案件作為被告以爭取權益,法庭因此暫緩執行收樓令。昨日,高院聆案官正式否決兩人的申請,並判令她們須向永亨銀行支付二十萬元的訴訟費用。這意味著,除非楊家誠就收樓令的上訴獲得成功,否則其豪宅將無可避免地被銀行收回。

1.1 楊家誠的商業版圖與爭議軌跡
作為香港知名企業家及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的發跡歷程充滿傳奇色彩。其早年以髮型屋業務起家,後透過投資股市與跨境資本操作累積財富,2009年以8,150萬英鎊收購伯明翰球會50%股權,成為首位掌控歐洲頂級聯賽球隊的華人班主,一時風光無兩。然而,其商業操作始終伴隨爭議,尤其2011年因涉嫌洗黑錢5.2億港元遭香港警方逮捕,自此陷入漫長司法程序。

1.2 白加道豪宅的產權迷局
涉案的白加道31號豪宅屬香港頂級山頂物業,楊家誠於2005年透過名下公司「誠廣投資」以1.68億港元購入。2010年,誠廣將物業抵押予永亨銀行(現為華僑永亨銀行)換取按揭貸款,楊以個人名義擔保。然而自2013年起,楊因財務困境未能償還貸款,累積欠款逾5,000萬港元,永亨遂於2022年6月獲高等法院頒令收回物業。此案特殊之處在於楊母翁秀梅及妻子王麗飛於收樓令後主張擁有75%業權,試圖以「隱形共有人」身份阻卻執行,引發法律程序延宕。


二、法律爭議核心:公司面紗與信託主張的司法攻防

2.1 法人獨立性原則的鐵壁
本案關鍵在於香港法院嚴格遵循「公司法人獨立性」(Separate Legal Personality)原則。根據《公司條例》,誠廣投資作為註冊法人,獨立擁有物業法定業權,縱使楊家誠為公司唯一股東及資金來源,其個人債務與公司資產仍受法律切割。聆案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股東權益不等同於公司資產所有權」,此立場呼應經典案例Salomon v. Salomon & Co. [1897]確立的先例,彰顯普通法系對公司結構的剛性保護。

2.2 信託主張的舉證困境
楊氏家屬主張透過「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或「構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取得部分業權,聲稱購房資金實質來自家族共同財產。此類主張須證明存在「明示或默示的信託關係」,並提供資金流向、協議文件等實質證據。然而法庭認為,永亨批出按揭時並未獲告知任何信託安排,且缺乏書面文件佐證,故駁回其主張。此判決凸顯香港法院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嚴格形式審查傾向。

2.3 妻母聲稱分別擁有該豪宅業權

與此同時,楊的母親翁秀梅及妻子王麗飛在收樓令頒布後入稟法院,聲稱分別擁有該豪宅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五十的業權,試圖介入案件。昨日,聆案官在聽取二人代表律師的陳詞後作出裁決,指誠廣投資有限公司與楊家誠在法律上是獨立個體。即使購置物業的資金全由楊家誠支付,他僅擁有誠廣的股權,而非該公司名下的資產。因此,楊無權將業權分配予母親或妻子。此外,永亨銀行在批出貸款時,並未依賴誠廣作為受託人的身份作出決定,故翁秀梅與王麗飛主張的權益與按揭糾紛無關。基於此,聆案官否決二人加入案件作為被告的申請。


三、按揭貸款違約的執行程序解析

3.1 抵押權的優先性與執行時效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銀行作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在債務人違約後有權透過法定程序變賣抵押物。本案中,永亨已取得法庭收樓令,意味著司法程序完成實質審查,僅在極特殊情況下(如嚴重程序瑕疵)方可能被上訴推翻。楊氏家屬試圖以「第三方權益」延阻執行,但法院強調抵押權效力優先於後主張的受益權,此立場符合《土地登記條例》對「登記優先主義」的維護。

3.2 擔保人責任的連帶效應
楊家誠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使其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便公司破產,銀行仍可直接追索擔保人個人資產。此案揭示高槓桿融資模式下,企業主以私人財產為公司背書的潛在法律風險。


四、洗錢案與財務困境的交互影響

4.1 平行司法程序的策略博弈
楊家誠現面臨兩線法律戰:刑事洗錢案將於四月底開審,若定罪最高可判監14年及罰沒涉案資產;民事方面則需應對物業收回及可能的個人破產程序。兩案雖在法律上獨立,但實質相互牽制——洗錢案若定罪可能強化民事法庭對其資金來源非法的認定,進而影響資產處置;反之,財務困境的公開化亦可能削弱其刑事辯護資源。

4.2 跨境資產追蹤的複雜性
據媒體披露,楊氏資產遍及香港、英國及離岸金融中心,其透過複雜公司架構持有伯明翰球會股權。隨着香港與英美司法合作強化,不排除債權人啟動跨境追償程序,此將考驗香港法院對《海牙公約》等國際司法互助機制的運用能力。


五、未來走向預判與法律啟示

5.1 上訴成功的可能性評估
楊家誠欲推翻收樓令,須證明原審存在法律錯誤或新證據。然根據《高等法院規則》,上訴庭通常僅就法律觀點進行審查,而本案核心爭議(法人獨立性、抵押權優先性)屬基礎法律原則,翻案空間極微。家屬亦可能另循民事訴訟確立業權,但需面對舉證門檻與時效限制。

5.2 對企業主的法律啟示
此案為企業主敲響警鐘:

  • 公司資產與個人財產須嚴格區隔,避免混同使用
  • 跨境投資應預設資產保護架構(如信託基金)
  • 高風險擔保需審慎評估連帶責任邊界

案件編號:HCMP 245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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