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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 mère et son fils se retournent l'un contre l'autre] Une veuve de 70 ans poursuit son propre fils pour saisir ses biens, révélant que trois générations vivant ensemble se sont transformées en une riche querelle familiale

慈愛苑

慈雲山居屋業權糾紛 八旬婦控子法庭追討慈愛苑業權

一名居住於慈雲山居屋慈愛苑的八旬老婦,近日因房產糾紛與親生骨肉對簿公堂。案情披露,該名沈姓婦人(譯音)與已故丈夫於1997年以綠表資格購入現居單位,全數支付148萬港元樓價後,卻將業權登記於兒子名下。未料時隔廿八載,現居九龍塘豪宅畢架山一號的兒子夫婦竟要求老母遷出,婦人憤而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實質業權並禁止逼遷。

綠表購屋暗藏隱患

根據入稟狀所述,原告沈美仙(譯音)與丈夫原居於黃大仙彩雲邨公屋單位,1997年2月透過房委會”綠表置居計劃”購入慈愛苑現址。由於夫婦二人不諳英文且缺乏法律常識,遂協議由兒子洪慶源(譯音)擔任登記業主,惟特別註明”所有物業處分須經全家合議”之但書條款。

子女成家風波驟起

隨著女兒於1998年出嫁、兒子2007年遷居九龍塘豪宅,沈婦丈夫亦於2008年癌逝,老婦自此獨居該單位。詎料2023年初,兒子夫婦突以業主身份要求母親搬離,更被指控多次言語施壓。沈婦強調:”當年白紙黑字寫明係家庭會議決定,層樓係我同先夫血汗錢買,個仔只係掛名!”

終院判例成關鍵

本案關鍵在於終審法院2012年具里程碑意義的判決。當時法院確立”居屋供款者權益原則”,裁定若存在資金貢獻事實,即使非登記業主仍可透過”歸復信託”主張業權。判詞特別指出,《房屋條例》中”無效讓與”條款旨在防範炒賣,非為剝奪家人共同供款權益。

法理人情兩難全

資深物業律師梁家傑解析:”此類案件多涉及舉證責任,原告需提存單據證明實際出資。考慮到廿多年前交易,若無書面信託聲明,法庭或需從生活費流向、家庭會議紀錄等旁證推斷真實意圖。”據悉,被告曾於2007年以該物業抵押借款30萬,此舉或成釐清業權歸屬的重要證據。

值得關注的是,被告現居九龍塘豪宅畢架山一號,與其母現住的慈雲山公屋形成鮮明對比。法庭文件揭露關鍵證據:原始購屋的首期支票、月供存根均由沈女士保管,且三十年來家庭開支均由其夫婦承擔。

代表律師指出,本案核心在於證明”歸復信託”關係。根據香港《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即便登記業主變更,若能證明實際出資關係,法院可裁定實益權益歸屬。本案將於下月進行證據交換,本報將持續關注這場親情與法理的對抗。

香港大學法學院財產法專家指出,類似代持房產糾紛近年增幅顯著,建議市民進行此類安排時務必簽訂書面信託聲明,並保留完整的財務往來憑證。

晚景淒涼引社會反思

社福機構”長者安居協會”主席陳婉嫻嘆謂:”近年子女爭產案激增三成,反映傳統孝道式微。不少長者誤解’業主掛名’無風險,最終落得老無所依。”她呼籲政府加強普法教育,並建議銀髮族進行物業登記時務必訂立書面聲明。

深度背景:居屋信託糾紛三要件

  1. 實質出資證明(銀行轉帳/現金提存紀錄)
  2. 共同居住事實(水電費單據/鄰里證詞)
  3. 原始購屋合意(書面協議/往來書信佐證)

本案編號:HCMP 1333/2023(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將於下月開審,本報將持續追蹤這宗牽動倫常與法理的爭產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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