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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órico do caso
藝人官恩娜母親麥銀麗(官母)與其三位姊妹因爭奪亡母勞笑鳳逾千萬元遺產對簿公堂。勞笑鳳生前將約3,800萬港元轉至官恩娜兄長帳戶,並於2016年訂立遺囑,將遺產全數贈予與官母關係密切的「契仔」馮明業。三名女兒質疑遺囑真實性,指控官母與馮明業對勞施加不當影響。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裁定涉案遺囑無效,官母敗訴。
爭議焦點
1. 勞笑鳳精神狀態與遺囑有效性
– 原告方專家證詞指出,勞笑鳳立遺囑時患有輕度認知障礙,不具備訂立遺囑的法律能力。醫療記錄顯示其有憂鬱症狀,但官母及馮明業試圖淡化此問題。
– 法官認為馮明業證詞不可信,因其否認勞存在精神問題,與醫療證據矛盾。
2. 資產轉移疑雲
– 勞笑鳳與官母同住後,資產出現多筆異常交易:
– 存款、賣樓款項及抵押貸款資金陸續轉入官母家庭成員帳戶,包括官恩娜及其兄長官仲銘。
– 2012年,勞與官仲銘聯名購入粉嶺萬豪居單位,並以該物業抵押借款400萬港元,官恩娜為共同貸款人。
– 法官指出,在官恩娜兄妹未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可合理推斷官母一家涉不當轉移資產。
3. 家族關係與不當影響
– 原告指控官母長期控制勞笑鳳,阻撓其他子女探訪,甚至隱瞞勞去世消息。法官認定官母有意封鎖母親死訊,避免三姊妹追討資產。
– 法官強調,馮明業作為官母的“忠誠夥伴”,協助其通過遺囑使三姐妹難以追回被轉移款項。
判決結果
1. 法院裁定勞笑鳳2016年遺囑無效,其遺產依「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
2. 官母及馮明業需負擔原告方訴訟費用。
3. 法官認定勞笑鳳晚年資產變動有明顯操控痕跡,官母與馮明業構成「不當影響」。
涉案資產細節
– 勞笑鳳生前持有6個物業,其中兩處與長女麥銀娣及么女麥麗萍共同擁有。
– 另有2,500萬港元定期存款,資產總值逾數千萬。
– 自2011年與官母同住後,勞性情突變,頻繁指責其他子女,資產開始流向官母一家。
案件啟示
此案凸顯遺囑訂定過程中「心智能力」與「不當影響」的法律認定標準。法院透過醫療證據、資金流向及親屬證詞等多重角度,釐清家族成員間的利益糾葛,最終否決爭議遺囑的合法性。
官恩娜(Inglês:Ella Koon Yun-na,1979年7月9日—),Hong Kong女歌手及女演員,廣東寶安客家人,前TVB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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