สารบัญ
香港高等法院近日駁回一宗具爭議性的遺產撫恤申請案,凸顯香港繼承法對”經濟依賴”認定的嚴格標準。本案涉及已故商人唐某的非婚生子唐添柱(以下簡稱”申請人”),其依據《家屬及依賴人撫恤條例》第4章第4條,向父親遺產追索每月112,491港元撫養費的特殊法律程序。
-เบื้องหลังเคส-
申請人唐添柱於父親過世後,依據香港《家屬及依賴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撫卹條例》)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經濟撫卹申請,要求從父親遺產中按月支取112,491港元用於供養其配偶及兩名未成年子女。爭議焦點在於:
1. 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全部遺產分配予同居伴侶葉女士及其四名子女;
2. 唐添柱主張其家庭長期依賴父親經濟支持,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
3. 遺產爭議核心:
– 被繼承人唐某通過公證遺囑將全部資產(含多處物業及金融資產)分配給同居逾20年的葉女士及其四名子女
– 申請人主張其家庭(含配偶及兩未成年子)長期依賴唐某經濟支持
– 遺產執行人拒絕支付後啟動司法程序
【 法律爭點】
– 是否符合《條例》第3(1)(b)條”實質及經常性經濟供養”要件
– 申請人成年子女撫養費主張的適法性
– 遺囑自由與法定義務的衡平考量
【證據分析】
法院重點審查申請人近5年財務狀況:
– 銀行記錄顯示其個人月均收入達68,000港元
– 名下持有市值逾千萬港元投資性房產
– 未能提交定期接受父親匯款的書面證明
– 證人證言顯示近三年無實質經濟往來
【判決要旨】
1. 法庭採用”三階測試法”:
– 客觀依賴程度:申請人具備完全經濟自足能力
– 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公證遺囑明確排除申請人
– 衡平原則:現有遺產規模不足以同時滿足遺囑受益人與申請人需求
2. 法官引述Re Estate of Ngai Shun [2010] HKCFI 45判例:
– “經濟依賴”須具持續性、必要性及不可替代性
– 申請人主張的”潛在依賴可能性”不構成法定要件
【法律啟示】
1. 遺產規劃注意事項:
– 建議高資產人士預留”撫恤金儲備”於遺囑信託
– 定期更新家庭供養狀況的書面記錄
– 對非婚生子女應作明確書面安排
2. 訴訟風險提示:
– 香港法院近年嚴格適用《條例》第3條標準
– 申請人需準備至少24個月的經濟依賴證據鏈
–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主張需另循《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程序
本案凸顯香港繼承法體系在尊重遺囑自由與保障家庭成員權益間的精密平衡,為同類案件確立重要司法尺度。建議涉及複雜家庭關係的遺產規劃,應提前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司法審查趨勢】
近年來判例(如Lau v. Tang [2021])顯示,法院對高額扶養費申請採取嚴格實質審查,要求申請人證明無其他經濟來源且無法透過就業維持既有生活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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