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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创立年份 | 与政府关系 | 主要职责 |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 1973年 | 政府法定机构,但并非政府部门 | (1) 制定公共房屋(公屋、居屋)的长远发展策略。 (2) 规划每年推出的公屋及居屋供应量 审批公屋的规划、设计及分配政策。 (3) 监督房屋署的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管理公共房屋的财政资源(如租金、售楼收入等)。 |
香港房屋署(房署) Housing Department | 1973年(由徙置事务处和屋宇建设处合并) | 属政府部门,隶属「房屋局」 | (1) 执行房委会决策 (2) 负责公共房屋的建设、维修、分配及日常管理。 (3)处理公屋申请、编配单位、租金管理。 监督建筑工程(如新建公屋项目)。 (4) 维护现有公屋设施(例如楼宇安全、环境卫生)。 (5) 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的行为(如违规转租)。 |
香港房屋协会(房协) 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 1948年 | 独立的非政府、非牟利法定机构,但受政府资助及委托。 | (1) 提供「夹心阶层」住房(如夹屋、长者住宅等),补足政府公营房屋的缺口。 (2) 管理自有的出租屋村(例如部分较早建成的公共屋村)。 (3) 推动市区重建及可持续社区发展项目。 |
三者申请房屋区别
项目 | 房委会/房屋署 | 房协 |
---|---|---|
性质 | 政府法定机构/部门 | 非政府非营利机构 |
主要服务 | 公屋、居屋 | 夹屋、长者屋、特定出租屋村 |
收入限制 | 较严格(针对基层) | 较宽松(针对夹心阶层) |
运作模式 | 政府直接资助及管理 | 政府委托项目,部分自负盈亏 |
申请系统 | 与政府系统整合 | 独立申请渠道 |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 与香港房屋署(房署) 两者关系
- 分工:房委会是决策机构,负责政策制定与监督;房屋署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 合作模式:房屋署需向房委会汇报工作进展,房委会则依赖房屋署的专业意见调整政策。
- 财政独立性:房委会拥有独立财政(主要来自租金和居屋销售),但房屋署的运作资金由政府拨款支持。
举例说明
- 政策制定:房委会决定「公屋租金调整机制」,房屋署负责计算租金并通知租户。
- 项目建设:房委会批准新公屋发展计划,房屋署负责招标、监督工程。
- 日常管理:房屋署处理公屋申请者的资格审核,房委会制定申请资格准则。
- 房委会 = 政策制定者+ 监督者
- 房屋署 = 政策执行者+ 管理者
两者共同构成香港公共房屋体系的「决策-执行」框架,确保公屋资源有效分配与可持续发展。
香港房屋协会(房协)
- 性质:独立非政府、非营利机构(成立于1948年),但受政府资助及委托。
- 职能:
- 提供「夹心阶层」住房(如夹屋、长者住宅等),补足政府公营房屋的缺口。
- 管理自有的出租屋村(例如部分较早建成的公共屋村)。
- 推动市区重建及可持续社区发展项目。
- 特点:
- 运作较灵活,可自订部分申请资格(如收入上限略高于房委会标准)。
- 部分项目以「自负盈亏」模式运作,资金来源包括政府低息贷款、租金收入等。
- 历史较悠久,早期在政府房委会成立前已承担公共房屋角色。
香港房屋委员会组织架构图

房屋署架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