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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诚洗黑钱案判囚六年后提上诉

楊家誠洗黑錢案判囚六年後提上訴

案件背景

英冠球会伯明翰前班主杨家诚因涉及洗黑钱超过七亿港元,去年被法庭判处六年监禁。昨日,杨针对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称原审法官未有充分考虑他的思想状态,亦未能证实他明知涉案款项属于黑钱。他又指出,案件涉及数以千计的交易,且交易性质各异,因此应将每项交易分开独立控告,而非一并入罪。

在监狱服刑一年后,杨家诚头上增添了不少白发(见小图),但精神状态尚佳。其妻王曼郦昨日亦亲赴法庭旁听,以示支持。代表杨家诚的英国御用大律师Clare Montgomery在庭上继续陈词,强调杨本身是一位独立、成功且富有的商人。然而,原审法官拒绝接受杨的说法,即涉案款项乃其合法投资收益。法官认为,杨与赌场老板有所往来,因而推断相关资金属犯罪所得。 Montgomery反驳此说法有误,并指出在澳门经营赌业属合法行为,单凭与赌场老板的联系不足以证明资金来源非法。主张原审法官未充分审查其「主观认知」及控罪合并程序瑕疵。此案凸显香港反洗钱法律中「知情要件」的证明难度与控罪结构的技术争议。


一、上诉核心争议点

(一)主观认知要件是否成立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控方须证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处理财产为犯罪得益。杨氏辩护团队主张:

  1. 交易合法性抗辩
    辩方强调杨氏与澳门赌场业者的资金往来属合法商业行为(澳门赌业受第16/2001号法律规范),且无直接证据显示杨氏知悉资金来源非法。原审法官仅以「与赌场人士交往」推论其知情,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2. 隐瞒交易不等于非法
    辩方承认部分交易未如实申报,但主张此行为可能出于税务规划或商业保密需求,与洗钱无必然关联(参照终审法院案例FACC 5/2010)。
  3. 纯属法官的个人推测
    Montgomery进一步表示,杨家诚过去曾参与多项交易,其中部分交易虽未完全透明,但原因不明,并不等于这些交易必然违法。她批评原审法官在未能确定杨是否知悉黑钱来源的情况下,便作出有罪裁决,

(二)控罪合并适法性问题

控方以「持续性犯罪」(continuing offence)将数千笔交易合并为单一控罪起诉。辩方质疑:

  1. 交易性质异质性
    若资金来源涉及多项独立行为(如赌场收益、地产投资、跨境汇款),应分拆为不同控罪,否则剥夺被告逐案抗辩权利(参照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4A条)。
  2. 量刑基准失真
    合并控罪导致法官以总金额量刑,忽略个别交易可能无罪,违反「罪刑相称」原则(参考案例HCMA 123/2013)。

二、司法实务中的证明门槛

(一)间接证据的推论限制

香港法院在洗钱案中常以「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推论被告知情,但须符合两项标准:

  1. 唯一合理推论(only reasonable inference)
    如被告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流向异常(如多次拆分存款、虚构交易合同),方可推论其知情(终审法院FACC 3/2015)。
  2. 行业惯例对比
    若被告从事金融、赌场等高风险行业,法院可能提高注意义务标准(见《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第12.3段)。

(二)量刑因素分析

六年刑期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 根据香港量刑委员会《洗黑钱罪判刑指引》,涉案金额逾1亿元、具跨境因素或专业人士涉案,基准刑期为5-8年。
  • 杨氏案金额庞大且涉及跨司法管辖区操作,原审刑期属范围中位,上诉庭较难认定「明显过重」。

三、上诉结果预测

综合法律与证据层面,本案上诉成功机率取决于两点:

  1. 若上诉庭认定原审法官错误适用「知情推定」,可能撤销定罪并发还重审。
  2. 若仅认定控罪合并程序瑕疵,或要求分拆部分交易重新审理,但整体刑期未必大幅调整。
    关键判准:辩方能否提出「第三方合法资金来源」的具体证据(如赌场盈利报表、投资分红协议),切断资金与犯罪的关联性。

延伸阅读:

案件编号:CACC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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