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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逆权侵占的法律原则与条件

發達 逆權侵佔的法律原則與條件
逆權侵佔
逆权侵占

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体系中的一项法律原则,允许个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通过长期、公开、持续且未经许可地占有他人不动产(如土地或房屋),最终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此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解决产权争议,并防止土地长期闲置。

若甲长期占用乙荒废的农地,种植作物并设置围栏超过法定年限,且乙未采取法律行动,甲可能向法院申请逆权侵占,取得土地所有权。


成立条件(一般普通法要求)

  1. 实际占有(Actual Possession)
    占有人需实际使用土地,例如建造围栏、耕种或居住,而非仅口头声称。
  2. 公开且非隐蔽(Open and Notorious)
    占用行为须明显可见,原所有者可合理察觉(例如公开修缮房屋)。
  3. 持续性(Continuous)
    占用需无间断,期间长短因地区而异(常见为10-20年)。若中途放弃或原所有者提出异议,时效中断。
  4. 敌意占有(Hostile/Adverse)
    占用未经原所有者许可(如无租约或授权),且排除他人使用。
  5. 独占性(Exclusive)
    占有人需独自使用,不可与原所有者或他人共享。

各地差异举例

  • 香港:占用须持续 12年(《时效条例》第7条),且占用政府土地不适用。
  • 台湾:类似制度为「时效取得」,需和平、公开、持续占有他人未登记土地 10年(善意)或 20年(非善意),并向地政机关申请所有权(《民法》第769-770条)。
  • 美国:各州规定不同,常见为5-20年,部分州要求占有人需缴纳地税。

争议与限制

  • 政府土地:通常不适用逆权侵占。
  • 原所有者权利:若所有者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效可能延长。
  • 善意与否:部分地区要求占有人「善意」(误信拥有所有权),但许多普通法地区无此要求。

逆权侵占与「发达」的关联

  1. 低成本获取资产
    成功通过逆权侵占取得物业所有权,理论上能以极低成本(仅需多年占用)获得高价值资产,尤其在香港等房价高昂的地区,可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
  2. 法律风险与挑战
    • 举证困难:需提供连续占用12年的证据(如水电费单、邻居证词等),实务中易因证据不足失败。
    • 业主反制:原业主若在时效内采取法律行动(如发出警告信),时效中断,占有人需重新计算年限。
    • 道德争议:蓄意侵占他人财产可能面临社会谴责,甚至触犯《盗窃罪条例》。
  3. 实际案例有限
    香港过往成功案例多涉及乡村土地或业主长期失踪的物业,都会区因业主监管严格,成功率极低。例如:
    • 2017年案例:一名男子声称占用元朗村屋逾20年,但因无法证明「独占使用」而败诉。
    • 2020年案例:一家庭成功逆权管有新界农地,因原业主移民且多年未主张权利。

风险与建议

  • 法律咨询优先:逆权侵占程序复杂,需律师协助评估证据及法律可行性。
  • 道德考量:刻意利用此制度牟利可能涉及法律灰色地带,需权衡风险。
  • 替代途径:与其冒险侵占,不如透过合法投资(如房地产、金融市场)稳健积累财富。

注意事项

逆权侵占的具体要件及程序因司法管辖区而异,需依据当地法律及证据(如地籍资料、邻里证词)主张权利。建议进行法律咨询以评估个案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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